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南检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22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巴南区**大道**城**栋**(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3时2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酒后驾驶渝DE****轿车,从重庆市渝北区冉家坝龙湖紫都城出发,经观音桥、菜元坝大桥行驶至南岸区大石路立交路段,被设卡的民警查获。后蒋某某被带至南岸区中医院抽取静脉血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蒋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99.4 mg/100ml。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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