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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检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醉酒驾驶苏GY****号小型越野车,从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镇海路人寿保险公司门口沿镇海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华中路与镇海路交界口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mg/100ml。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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