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130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沙土镇临江村**房组**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镇蔡冲煤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8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由贵安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贵安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醉酒后驾驶贵A5****雪佛兰小型轿车由贵安新区车田景区往湖磊路方向行驶时,被贵州贵安新区公安局交警查获。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5.7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具有自愿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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