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福检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4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住福泉市**镇**村**街组,无业。2020年10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福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酒后驾驶贵J3****号小型轿车由牛场往哲伍方向行驶,20时26分,行驶至遵马线(遵义-马场坪)160公里加800米处时,被福泉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83mg/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其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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