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同检公诉刑不诉〔2019〕120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厦门市同安区**镇**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部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途经厦门市同安区**街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血样检测,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1.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9年10月15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厦门市同安区**镇**号**室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6日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