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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6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住**县**街道**村**号(暂住礼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29日被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醉酒后驾驶鲁PS****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礼县****门口路段时,被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处,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值为121.5mg/100ml,遂被带至礼县第一人民医院提取血样采集并送检,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蒋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1.48mg/100ml。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其醉酒程度较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在凌晨2时许,路面交通参与者稀少,未发生实际损害后果,且无前科劣迹,属初犯、偶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现场查处照片、呼吸式酒精检测报告单、现场检查笔录、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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