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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78********,汉族,中专文化盘州市**卫生院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盘州市****居委会**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21时50分,蒋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贵EE05**白色别克牌轿车**镇开往**,行驶至**中学侧边的公路(212省道**KM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医院提取血液。

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蒋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93.5lmg/10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蒋某某户籍信息,到案经过;2.犯罪嫌疑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意见书 (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2019〕毒检字第D1602号)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有坦白、认罪认罚并与本院签订具结书、无犯罪记录、犯罪情节轻微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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