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洪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泽检刑一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77********,汉族,高中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淮安市洪某区**街道办事处**路**小区**楼**室(户籍地洪某区**街道办事处**路**号)。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21日重新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3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酒后驾驶苏HU****号小型轿车,在淮安市洪某区大庆路王胖饭店门口路边倒车时,与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苏H1****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民警出警时将其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8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并赔偿被害人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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