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0〕163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4197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本市相城区**镇**村**号。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8**** 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相城区阳澄湖镇凤阳路阳澄湖小学路口时,被警察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8mg/ 100ml。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车辆轨迹查询结果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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