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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柯检二部刑不诉〔2020〕433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021977********,汉族,大学本科毕业,中国共产党党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幢**单元**室,住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04月06日被衢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09日变更为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不起诉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5日23时21分许,蒋某某在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浙H32****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衢州市柯某某**大道**号门口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92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157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不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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