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11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住攀枝花市西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饮酒后驾驶其川******二轮摩托车从云南省华坪县兴泉镇大兴石板箐煤矿出发,途径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往川煤集团攀煤分公司方向行驶。22时28分许,蒋某某驾驶川******二轮摩托车被正在西区格里坪超限检查站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蒋家林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05mg/100ml,因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将其带至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待检。

2019年12月6日,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酒精)含量为93.4mg/100ml。超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标准中醉酒后驾车酒精含量阈值80mg/100ml,其行为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