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饮酒后驾驶其川******二轮摩托车从云南省华坪县兴泉镇大兴石板箐煤矿出发,途径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往川煤集团攀煤分公司方向行驶。22时28分许,蒋某某驾驶川******二轮摩托车被正在西区格里坪超限检查站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蒋家林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05mg/100ml,因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将其带至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待检。
2019年12月6日,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酒精)含量为93.4mg/100ml。超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标准中醉酒后驾车酒精含量阈值80mg/100ml,其行为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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