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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郫检刑不诉〔2021〕36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4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组**号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西区******2020年11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21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醉酒后驾驶川A*****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成都市郫都区红光镇港华路路段时,被民警挡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2.2mg/100ml。

2020年11月17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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