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1〕74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7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0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驾驶证准驾:C1)醉酒(经鉴定,血中乙醇含量为127.86mg/100ml)驾驶粤SF****号牌小型轿车从G107线往潢涌方向以中间护栏往右计第二条车道行驶至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南潢路东泊二围路路口路段向左变道转弯时左侧车头与曾某某驾驶的粤SE****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从G107线往潢涌方向以中间护栏往右计第一条车道驶来时其右侧车头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10月27日,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中堂大队认定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曾某某不负事故的责任。蒋某某对危险驾驶行为自愿认罪认罚。蒋某某对危险驾驶行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之行为,但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是初犯,没有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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