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为山东省单县**镇**庄**村**庄**号,务工人员。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晚上10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黑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街道**路**路交叉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对蒋某某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95mg/100ml。后经抽血鉴定,在送检的蒋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2.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O二O年五月九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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