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安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经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醉酒后驾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安化县东坪镇沿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步步高超市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mg/100ml。2020年8月14日,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送检蒋某某的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乙醇浓度为121mg/100ml。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经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低,醉酒程度较低,且未造成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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