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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泸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81********,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四川省泸县,户籍所在地泸县**镇**村**组**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号小型轿车从泸县玉蟾街道康桥半岛经康桥大桥、惠济路、志成路、环城路、草街,行驶至草街踏水桥路口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经鉴定,蒋某某当日血中乙醇含量为112.8mg/10Om1,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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