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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563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51997********,瑶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因本案于2020年7月9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3时08分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T6****小型轿车,从嘉兴市文昌路晨凯大厦行驶至越秀北路越秀春天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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