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J1****轻型栏板货车从台州市椒江区**小区外驶入该小区后,追尾碰撞号牌为浙JJ****小型普通客车,致两车损坏,后被接处警民警在现场查获。经检验,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mg/100ml,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