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Z98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8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市,住湛江市市辖区**路**号**号楼**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管辖权为由,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凌晨,蒋某某醉酒后驾驶沪C*****号小型轿车沿湛江市市辖区绿华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1时15分许途经湛江市绿华路广州海事法院湛江法庭路段时被执勤的交通警察查获,经侦查机关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含量为106mg/100ml。后侦查机关提取蒋某某的血样并送检,经检验鉴定,检测出乙醇的浓度为128.2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且其没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蒋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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