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公诉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65********,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湘潭市**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镇**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日湘潭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8日14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的普通小型客车,沿湘潭市雨湖区潭锰路由鹤岭镇往北二环线方向行驶。当其行至湘潭市**队**队**队办公楼门口地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对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118.0999mg/100ml。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