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公诉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65********,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湘潭市**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镇**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日湘潭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8日14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的普通小型客车,沿湘潭市雨湖区潭锰路由鹤岭镇往北二环线方向行驶。当其行至湘潭市**队**队**队办公楼门口地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对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118.0999mg/100ml。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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