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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53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21971********,汉族,湖南省南县人,小学文化,湖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南县**乡**村**组,住湖南省湘潭县**镇湖南飞山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4日被湘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5日19时56分,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湘H*****的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湘潭县易俗河镇大鹏西路由西往东行驶,行驶至湘潭县**镇**路**路交叉口地段时,被正在该处执勤的湘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现场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蒋某某酒精含量为86mg/100ml。随即民警将蒋某某带至湘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法办案区,由医护人员采集血液样本并送检。2019年6月6日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0.3mg/100ml。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将培新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将培新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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