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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单位行贿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南检公诉刑不诉〔2018〕4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111967********,汉族,硕士研究生,广西柳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户籍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6年6月18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6年7月4日被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2016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7年1月22日被本院再次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政,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1月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17年3月1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4月28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 2017年5月2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2017年4月11日、2017年6月12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1年至2013年间,时任柳州市**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为感谢广西柳州市**储备库与柳州市**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党组书记孙某某在广西柳州市**储备库与柳州市**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借款项目中给予的帮助,分多次共向孙某某行贿67万元,其行为涉嫌单位行贿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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