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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21965********,汉族,大专文化,成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号**栋**单元**楼**号,住址同上。2019年3月4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系成都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8年11月,成都市公安局刑事犯罪侦查局准备与成都市**有限公司共建成都市公安局法医解剖室。双方协商好后,由成都市公安局刑事犯罪侦查局拟订好由成都市公安局刑事犯罪侦查局、成都市成华区民政局、成都市**有限公司三方参与的共建《协议》。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私自伪造了成都市成华区民政局印章,并加盖在该三方《协议》上。成都市公安局法医解剖室共建成立后在成都市**有限公司所在地运行。

2018年6月8日,成都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将蒋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犯罪线索移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于2018年7月2日对本案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蒋某某伪造成都市成华区民政局印章一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只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档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本案蒋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时间为2008年11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时间为2018年7月,已超过追诉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对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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