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于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务工。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于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被于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于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于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于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两人到位于于都县贡江镇工业园兴怡宾馆三、四楼朱某某(另案处理)投资经营的梦水一方沐足店上班。朱某某与陈某某达成口头协议,将梦水一方沐足店的经营管理权给陈某某负责,并在每个月先扣除7000元利润后,剩余部分与陈某某平均分配,并建立微信工作群:“梦水一方报钟群”和“梦水一方报表群”。朱某某要求陈某某将梦水一方沐足店的技师上钟情况和每日营业收入与支出情况制作成报表,并将报表发送至“梦水一方报表群”,朱某某通过“梦水一方报钟群”和“梦水一方报表群”了解掌握梦水一方沐足店的经营情况。
2019年9月20日左右,陈某某叫被告人张某某来梦水一方沐足店上班。张某某负责前台或微信收银,制作营业报表,发放技师提成等财务工作。
被告人陈某某在梦水一方沐足店招揽多名女技师提供色情服务。其中A项目198元“手推”(女技师手握阴茎)、B项目298元“口吹”(女技师嘴含阴茎)、C项目398元“口爆” (女技师嘴含阴茎并射精至嘴里)和“大项”498元全套(与女技师发生性关系)等异性色情服务。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黄某某根据女技师报钟情况收取费用;张某某根据微信群的报钟情况发放女技师提成。陈某某、黄某某还印发小卡片(印有黄某某的手机号码和微信码),通过微信招揽客人嫖娼,介绍女技师卖淫并获得提成。截至2019年10月15日,该店提供的色情服务A项目有40次,B项目77次,C项目85次,通过黄某某介绍的“大项”服务有6次。
经审查,蒋某某来梦水一方沐足店工作时间只有两天,且主要从事的是引导客人、清洁卫生等工作,蒋某某女朋友钟某某是和其一起去梦水一方沐足店工作,不是蒋某某介绍去的,其行为不能认定介绍卖淫。
本院认为,蒋某某的上述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依照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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