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刑诉刑不诉〔2015〕62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66********,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河南省睢县**乡**村**号。蒋某某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6月6日被睢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5年7月2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6日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三轮汽车,沿睢县**乡至**庄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到中段时,与张某某停放在道路西侧的三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坐在电动三轮车上的刘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睢县交警大队认定,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蒋某某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在得知被害人刘某某死亡、接到交警的电话到睢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事故过程;蒋某某和被害人刘某某的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蒋某某赔偿刘某某的近亲属各项损失14万元。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5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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