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八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公民身份证号4524021987********,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八步区**镇**村**尾**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驾驶桂JB****号轻型普通货车沿由贺州市八步区**镇往**镇**村方向行驶。当日17时50分许,该车行驶至**镇**村方向1公里+200米处路段时,与左侧路口跑出来的被害人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后经贺州市八步区**镇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同日,蒋某某到贺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贺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蒋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八步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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