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261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98********,汉族,中共预备党员,大学本科,学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镇**村**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20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驾驶浙J2****小型轿车沿着**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仙居县**老桥头路段时,与同方向行走的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浙J2****小型轿车受损、李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蒋某某与被害人一方达成调解协议,现已全部赔偿到位,并取得被害人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方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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