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678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6196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街**号**栋**单元**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驾驶粤CJ7****号小型轿车沿本市香洲区**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街路段时,与在人行横道内横过**路的行人邓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邓某某受伤并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到场处理。经认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承担上述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积极赔偿死者家属,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抓获经过等书证;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赔偿死者家属并获得谅解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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