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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交通肇事案)(蒋某某)(公开版)_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内检一部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928197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濮阳县**镇**街**号。2014年11月26日因无证驾驶被河南省濮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人民币15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9年6月3日投案后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内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7月22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驾驶号牌为豫J2****的红色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号牌为豫J****的红色华鲁业兴牌重型自卸半挂车,沿省道213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省道213线71公里加60米处时(内黄县中召乡碾子头村段弯道),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赵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被害人赵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内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

2019年5月22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2019年6月3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到内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拨打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赵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赵某某的近亲属33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赵某某的近亲属的谅解;且无犯罪前科,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内黄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员:张俊杰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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