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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53********,汉族,文盲,务工,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号。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3月6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的一天,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为避免年龄过大找工作不便,提供其本人真实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人民币50元让一名妇女(另案处理)根据其身份证信息伪造一张将年龄改小10岁的居民身份证。次日,该妇女依照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要求伪造了一张出生日期为1963年**月**日、身份证号码为3501811963********、其他信息均为蒋某某真实信息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2018年1月份、2019年10月份,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先后持该伪假居民身份证至福清市**街道**酒店、福清市**街道**会所应聘保洁员工作。2020年3月4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再次持该伪假居民身份证至**街道**汽配厂应聘保洁员工作,在办理入职手续时被肖某某发现并报警。经福清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鉴别,上述居民身份证系伪造证件。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于2020年3月5日在福清市**街道**村**号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证明书;

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汤某某、柴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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