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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串通投标案)_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洪检二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84********,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湖北**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大道**号**栋**室,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大道**号**栋**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叶某某为了使公司顺利中标粮食局粮库监测建设项目,组织被告人蔡某某、汪某某、郑某某等人开会商讨投标事宜,蒋某某受安排到湖北省粮食局购买招投标文件。后蔡某某安排蒋某某开车接送两家围标公司:湖北**科技有限公司、武汉**股份有限公司参与围标。

2015年10月9日,通过围标行为和评标修改分数的行为,使湖北**公司顺利成为该项目的第一中标人。2015年10月31日,蒋某某受公司指派以湖北**公司名义签订了《湖北省粮食局粮库监测项目合同》。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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