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94********,汉族,初中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东县**镇**村**组。居住地:广州市黄埔区**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董某甲与被害人董某乙均系杨林镇联西村十二组村民。2020年01月21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甲听村民说董某乙在村里污蔑自己的妹妹董某丙是“鸡婆”(妓女),便生气赶到董某乙家中,质问董某乙为何污蔑其妹妹是“鸡婆”,董某乙辩解自己没有说,被不起诉人董某甲打了董某乙两耳光后一拳打在董某乙鼻子上,造成董某乙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董某乙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2020年2月19日,被不起诉人董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6月10日,被不起诉人董某甲赔偿被害人董某乙各项损失共计18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董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董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董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_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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