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刑检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甲,曾用名董某乙,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111977********,汉族,中专毕业,现任**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路**路**栋中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湘潭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0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董某甲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的小型汽车,沿湘潭市雨湖区**路由火车站往护潭广场路方向行驶,至**路铁路栅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犯罪嫌疑人董某甲进行了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6mg/100ml。随后犯罪嫌疑人董某甲局民警依法提取犯罪嫌疑人董某甲体内血液样本委托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进行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2020年6月15日,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在犯罪嫌疑人董某甲血液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88.1465mg/100ml。本院认为,董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决定对董某甲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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