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二部刑不诉〔2020〕217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甲(曾用名董某乙),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8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淳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晚,被不起诉人董某甲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A21****的小型普通客车,从汾口镇**巷沿**大道往**镇**村方向行驶,后驾车返回**镇,21时53分许,行驶至淳安-淳开线-**公里**大道路口处,被民警查获。经过抽血鉴定,被不起诉人董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8.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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