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董某甲,曾用名:董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4021973********,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乐陵市人,户籍地山东省乐陵市**街道办事处**村**号,现住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栋**号。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甲饮酒后驾驶灰色力帆牌小型轿车(牌照号为:鲁N****6号)沿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开启桥由东向西行驶过程中被民警拦检,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当场检测,显示被不起诉人董某甲的酒精浓度为87.0mg/100ml,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董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5.9mg/100ml。
被不起诉人董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且未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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