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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非法经营案)_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耿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6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23日由双江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21日至10月20日)。

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6日16时许,耿马县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民警在耿马县四排山乡至双江方向双耿公路35公里处进行查缉时,在对一辆牌号为云SC****的东风牌小型越野车检查时发现车内有12件蓝色编织袋包裹的纸箱,随即检查人员对蓝色编织袋包裹的纸箱进行开箱检查。经检查,从蓝色编织袋包裹的纸箱内查获84MM云烟(紫)1条、84MM红塔山(软经典)600条、84MM云烟(软珍品)1条、84MM中华(硬)1条、84MM中华(软)2条共计605条。因涉案人员董某某无法提供合法运输手续,2019年8月6日19时,耿马县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将该案及涉案卷烟移交耿马县烟草专卖局查处。经耿马烟草专卖局对涉案卷烟云烟(紫)、红塔山(软经典)、云烟(软珍品)、中华(硬)、中华(软)经抽样送云南省烟草质量检测站检验,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涉案卷烟经耿马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卷烟价值为50100元,该案已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8月22日14时30分,耿马县烟草专卖局将该案移交耿马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办理。

2019年8月23日09时许,我局将涉嫌非法经营罪的董某某书面传唤到耿马县公安局局机关中心办案区接受讯问。经讯问,董某某供述其于2019年8月6日早上从双江县送人到耿马县,准备返回双江县时在耿马县出城口等人过程中,一不知名男子要求包车到双江县,且要求从耿马县四排山乡绕路,因绕路路程及路况更长更差,该男子提出支付500元包车费,在到达华侨农场路口时该男子称还要带点货,该要求将董某某的车辆开去装货,装好货后董某某检查了所拉的货物,发现所拉的货物为卷烟,董某某提出拒绝拉烟,该男子称烟是烟草公司的,并将运费加到1000元人民币,该男子还将几条好烟送给董某某,在金钱的诱惑下董某某按照该男子要求准备将烟运输到双江县,该男子并未留联系方式给董某某,称烟运到双江大桥纸厂旁后自会与其联系。按照该男子要求,董某某从耿马县华侨农场出发绕四排山乡准备去双江过程中,途经双四公路35公里处被耿马县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民警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董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按规定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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