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朐县人,个体经营,住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3日9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办事处齐鲁园地下停车场内,当场将正在非法销售汽油的董某某查获。经调查,自2019年7月6日以来,董某某通过微信群联系客户,在兰山区、河东区多地多次非法销售汽油,涉案价值110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案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非法经营汽油的数额不清,因此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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