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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非法狩猎案)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慈检七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河南省**市**乡**村,因本案于2020年4月17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董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开车携带两张捕鸟网至慈溪市现代农业产业园耘湖西路与芒种路交叉口附近的河边,采用木棒张网方式,意图捕鸟,后被民警现场抓获。根据《慈溪市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和禁猎工具、方法的通告》规定,慈溪市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止猎捕或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的活动。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捡蛋、捣巢等方法捕猎。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供认不讳,并有到案经过、证人证言、扣押清单、《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慈溪市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和禁猎工具、方法的通告》、现场辨认照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一)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有坦白情节;(二)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三)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根据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决定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附:本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的村委会、慈溪市农业农村局及慈溪市公安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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