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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非法狩猎案)_双桦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双桦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双桦检刑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绰号某某,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8221968********,汉族,初中肄业,桦南林业局**工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桦南县桦南林业局**林场**组**号,现住黑龙江省桦南县桦南林业局**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桦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董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秋天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因为自家在桦南林业局胜利林场17林班的农地被狍子破坏,其就到别人家地里解别人的狩猎套改制成5、6个小的狩猎套下到了自己家地周围,过了几天董某某去地里发现自己下的狩猎套被别人解了,其又去解别人的狩猎套改成自己需要的小套子,如此反复董某某陆续在其地周围下了26、27个狩猎套,2019年秋天,其下的狩猎套套中了一只狍子,因发现时狍子已经腐烂,便被其遗弃在现场未处理,秋收后,董某某将其地边剩余的狩猎套以及别人的几个狩猎套解下带回了家中。

2020年3月13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狩猎套;

2.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桦南分局关于狍子价值认定说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2013年秋冬季节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及疫源疫病防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等;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酌定从轻情节:第一、董某某是出于保护自己农地不被破坏的目的而下的狩猎套,证明其主观恶性较小;第二、董某某在秋收后及时将其下的狩猎套解回的行为,客观上防止了野生动物资源被进一步破坏,降低了损失风险;第三、董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向被害单位桦南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缴纳野生动物保护款3000元,并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第四、董某某系初犯、偶犯,造成社会危险性较小。另外,董某某还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董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物证17个狩猎套移送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桦南分局进行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黑龙江省双桦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龙江省双桦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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