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358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67********,汉族,高中文化,新昌县**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新昌县**街道**村**路**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案件于2020年7月15日再次移送本院。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4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以人民币480元的价格从名为“湖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店铺处购买赫尔曼陆龟一只,饲养于家中观赏。经鉴定,涉案陆龟系赫尔曼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
2020年4月7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从董某某处扣押赫尔曼陆龟一只,已送绍兴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保护。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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