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130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绰号董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贵州遵义市红花岗区**街道**号**房**栋**室。2020年6月7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遵义市公安局新浦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6月18日新蒲新区公安分局向本院提请批准逮捕,6月24日因本院不予批准逮捕,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新蒲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张某某、董某某经事前预谋,并由董某某出资在遵义市红花岗区苟家井市场“某某某”渔具店购买一张三层的渔网后,在遵义市新蒲新区**街道**村某某水库欲实施捕鱼行为时,因被他人告知捕鱼违法而离开。2020年6月6日8时许,二人再次在遵义市新蒲新区**街道**村某某水库,使用渔网捕捞水库里的野生鱼期间,被巡逻民警抓获,并当场扣押捕鱼工具渔网一张,捕获鱼一尾。

经鉴定、称量:扣押的捕获鱼为野生鲫鱼,净重0.2千克。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如实犯罪事实,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与张某某共同履行了公开赔礼道歉,出资6500元履行了购买鱼苗投放进行生态修复、制作并安装禁渔公益宣传警示牌10块、制作张贴画50张等承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悔罪表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涛涛不起诉。

查封的渔网、捕获鱼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