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绰号“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827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住普洱市思茅区**房,因本案,于2019年9月3日被镇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案件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9月8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9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19年10月23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2019年12月2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2020年2月2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镇沅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2月5日,侯某(另处)联系张某某(另处)、陈某(另处)到镇沅县城来,2月6日,侯某、张某某、陈某要唐某某到镇沅县**镇信用社贷款,但未得逞。2月7日,侯某、张某某、陈某到镇沅县****栋*单元楼下找到唐某某,并将唐某某强行带走,由侯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云******的比亚迪越野车、张某某和陈某负责在后排座位上控制唐某某,唐某某反抗,又被张某某、陈某控制。当日18时许,唐某某被带至思茅区“**宾馆”的一房间内限制活动,侯某等人逼迫唐某某打电话向家属找钱来还款。2月8日凌晨3时许,因唐某某还不了款,张某某、陈某、董某某对唐某某进行殴打、辱骂、威胁,逼迫其还款。当天中午,侯某、张某某、陈某将唐某某带至思茅区“**菜馆”限制唐某某活动,并恐吓、威胁唐某某。当天19时许,唐某某家属报案后,民警及唐某某家属在“**菜馆”找到唐某某,张某某、陈某逃离。2月9日,侯某跟唐某某及其家属商谈还款事宜,最终达成协议,由唐某某家属还给侯某人民币20000元,并写了一份欠款人民币390000元的借条后,侯某才准许唐某某离开。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镇沅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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