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卫沙检公诉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321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村**楼**单元**室。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依法取候审,2020年3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
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2015年8月2日20时许,杨某某纠集团伙成员董某某等人提着下酒菜和白酒到陈某甲家,杨某某、董某某等人在未经陈某甲妻子李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强行进入陈某甲家,威胁李某某做下酒菜,在喝酒过程中将酒瓶和酒杯随意摔碎在地上,肆意破坏陈某甲的家,杨某某、董某某等人连续在陈某甲家喝酒三天,逼迫陈某甲清还借杨某某的高利贷本金和利息。期间,杨某某与董某某在陈某甲家发生打架,陈某甲的弟弟陈某乙在拉架过程中被杨某某打了一拳,逼迫李某某领着孩子到酒店住宿,陈某甲、李某某无法忍受杨某某、董某某的不断滋扰,答应给杨某某写下还款保证书,杨某某、董某某等人离开。2.2016年1月1日7时许,杨某某纠集团伙成员董某某、邵某某、吴某某等人提着白酒未经张某某的妻子曹某某同意强行闯进张某某家喝酒,威胁曹某某给其做下酒菜,肆意破坏张某某的家。期间,张某某与杨某某等人发生冲突。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认定董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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