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船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31976********,汉族,高中文化,原江苏**公司辽宁**分公司吉林地区销售员。住吉林市龙潭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假药罪,经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25日由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吉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第一次退回吉林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6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于2018年5月至11月,在负责江苏**公司辽宁**分公司吉林市业务期间,明知该公司没有销售疫苗资质,在没有药品隨货同行单等手续的情况下,在吉林市船营区市中心医院、解放军第九六五医院,以每3支(一疗程)10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接种人出售九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共计15支,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4000元,获利2700元。经克拉玛依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
本案因《药品管理法》的出台,该法将之前必须批准而未批准生产、进口,或者已发必须检验而未检验即销售的按假药论处的情形删除。因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后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董某某销售假药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吉林市公安局依法扣押的疫苗,由该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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