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西检刑检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女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组,住四平市铁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董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今,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在明知自己销售的商品是假冒“LV”“MCM”“CHANEL”“GUCCI”“FENDI”“Dior”等品牌的情况下,仍然在其经营的、位于四平市铁西区**商厦4楼的“董小姐店铺”内销售上述商品,销售额共计人民币72,811.00元,非法获利共计24,715.00元。上述涉案商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经鉴定:被扣押的“LV”“MCM”“CHANEL”“GUCCI”“FENDI”“Dior”等品牌商品都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020年9月9日董某某在四平市铁西区**商厦4楼董小姐店铺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20年12月8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主动上缴非法获利19,80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主动上缴非法获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董某某不起诉。

涉案扣押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