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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二部刑不诉〔2020〕158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9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镇**村**号。董某某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刑事拘留,于209年9月2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系丁某某(已起诉)雇佣的员工,接受丁某某的安排在南京市江宁区谷里镇天环冷链市场的门市帮助丁某某经营冷冻肉生意,负责接货及发货事宜。2019年3月至4月期间,丁某某安排董某某先后两次向淮安的钱某某发货无检验检疫证明的印度牛肉共计80余箱(每箱20KG)2019年8月28日,公安机关在犯罪嫌疑人丁某某经营的门市内查获无中文标签、无检验建议证明的牛肉制品151箱。经南京拓语翻译有限公司翻译鉴定,在丁某某的门市内查获的牛肉均产自印度。

另查明,为防控口蹄疫及其他动物传染病,印度系我国禁止输入偶蹄动物极其产品的国家。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于2019年8月28日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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