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83********,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城**号,现住址地为: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城**号,农民,群众。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0日、21日、22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城其弟董某甲家中东面的偏房内,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同村村民焦某甲、焦某乙、董某乙等人以“架锅、推条子”方式聚众赌博,董某某现场免费给参赌人员提供香烟、红牛饮料,并向参赌人员抽头,三天抽头渔利累计达52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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