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诈骗案)_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柞检刑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女,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住湖北省潜江市******。无前科。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柞水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柞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收案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及同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期间,被害人霍某某利用手机通过网络“伊对”交友平台认识一位自称“张某某”的人,后两人通过手机微信进行联系,逐步获得霍某某的信任。2019年6月份,“张某某”告知霍某某其为澳门一家赌博公司的网络维护员,知道该赌博网站的漏洞,可以利用该赌博网站漏洞进行赌博赢钱,同时将该网站告知霍某某,并指导霍某某在该网站上注册账户。自2019年6月4日至同年6月12日期间,在“张某某”的诱骗下,霍某某先后多次向该网站账户注入资金101余万元。同年6月13日,该网站突然关闭。经侦查发现,霍某某向该网站账户注入的资金系“唐某某”账户,汇入的钱全部按“阿乐”指示转入柳某甲、柳某乙、刘某某账户,其三人明知所转入的钱可能是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将赃款多次分转到各自的多张银行卡,并立即在广州市通过银行自助机取现后又及时通过银行自助机存入“阿乐”指定的“朱某某”银行账户。期间,在柳某乙第一次帮助存取款时,其妻子董某某因害怕柳某乙被骗,遂和柳某乙一起取了两万元钱。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犯罪的主观明知不明显,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犯罪事实,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董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