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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诈骗案)_拜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拜检诉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小区**栋**单元**室(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镇**街**楼)。2019年1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拜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拜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拜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4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20日、4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分别于2020年1月11日、3月21日、5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拜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至2016年间,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以其与齐齐哈尔市**银行有关系、存钱利息高为由,陆续在刘某某、于某某、王某某等人手中骗取现金共计277000.00元并用于个人挥霍,待被害人向其讨要欠款时,董某某一直推脱不还,不久便失去联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拜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拜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拜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612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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