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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诈骗案)_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密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现住址均系山东省青岛市**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至21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经事先预谋,驾乘鲁******号货车窜至高密市**镇**村,收购任某甲、任某乙、孟某某等人的小麦共计44890斤,后将收购的小麦销售至平度市**镇姜某某的小麦收购点处13540斤,期间通过称重过程少记重量的方式,非法占有任某甲、任某乙、孟某某小麦共计1798斤,价值1910元。

本院认为,董某某的上述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犯罪数额尚未达到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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